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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专家讲课费、评审费的补充通知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根据《转发(市教委关于印发市教委机关讲课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大校办[2016]1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专家讲课费、评审费的发放,除规定须按专家级别支付费用外,还须提供专家单位、姓名、职称、天数、标准、金额等信息。财务处为方便各部门填写,制定了相关表格,在实际申报发放时,请将上述信息单独打印并做为收入申报系统上打出的表格的附件一起交到财务处。

  相关表格见附件或到财务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




财务处

2016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