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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开具“培训费”、“出租租赁”两项业务票据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我校在2012年试点营改增工作中按照规定已完成科研收入营改增工作,本次全面营改增工作涉及到“培训费”、“出租租赁”两项业务。由于本次全国性营改增工作启动时间较紧,又涉及税制转换和政策调整,工作较为复杂。因此,财务处自5月1日起,暂停开具“培训费”、“出租租赁”(房屋出租、场地出租)票据,待税务部门批复后,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