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8]296号
签发人:夏长亮
天津工业大学会计档案查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会计档案使用行为,维护学校财务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数据以及其他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务有关的各种资料。保管于财务处的开户许可证、收款收据、各类文件等视同会计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会计档案查阅范围特指由财务处保存及暂未移交档案室的会计档案。已交档案室立卷归档的会计档案按照学校档案规定提供查阅,但须有财务人员陪同。
第四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会计档案查阅,并在指定安装有摄像头的地点查阅,其他非指定人员一律不得随意提供各类会计档案查阅、查询。凡查阅档案者须凭《会计档案查阅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见附件)所注明查阅内容及用途,取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方可查阅。
第五条 严格履行查阅手续。
㈠ 学校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查阅会计档案须持申请单,申请单须经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
㈡ 学校内部出于审计、取证等原因需要查阅会计档案,通过财务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查阅;
㈢ 校外有关部门出于审计、取证等需要查阅会计档案,须出示单位介绍信或审计通知单及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定专人调取相关档案。
第六条 对内查阅后需出示相关证明的,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理;对外查阅后需出示相关证明的,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七条 完备查阅记录。凡查阅财务档案均须如实填写《会计资料查阅登记簿》,查档完毕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将有关查档证明材料粘贴于登记簿内。
第八条 会计档案一般不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将会计档案带出财务处档案室,须经学校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会计档案外借手续,用后按约定时间及时归还。
第九条 借阅利用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查阅档案、资料时,只允许在指定阅览范围内查阅,不得翻阅与允许查阅内容无关的档案,凡不宜公开内容的案卷资料不得随意传播和扩散。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拍摄、传阅。如有特殊需要,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摘抄、复印或拍摄,摘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亲自或陪同办理,复印或拍摄由档案管理人员亲自办理。
第十条 爱护案卷资料。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不得有在卷内勾画、圈点、涂改、折卷、裁剪、污损等一切损坏档案的行为。归还案卷时,由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查验,点交清楚,及时归位。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热情周到地为借阅人员提供档案查阅服务,借阅人员可随时向财务处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建议,帮助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及借阅会计档案者,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会计档案查阅申请表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印发: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附件:
会计档案查阅申请表
经费负责人信息 | ||||||||||||
姓名 | 员工编号 | 联系电话 | ||||||||||
查阅原因 | ||||||||||||
委托查阅人信息 | ||||||||||||
序号 | 姓名 | 部门 | 员工编号 | 联系电话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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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内容 | ||||||||||||
部门编号 | 项目编号 | |||||||||||
查阅凭证编号 | 本人承诺在查阅会计档案过程中,严格遵守学校会计档案保管的各项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绝不私自篡改、撕毁、损坏会计档案,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
经费负责人签字: 受托查阅人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