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建设资金安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专款专用原则,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三)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四)严格实行建设项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五)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等相关财务报表;
(六)按需设立基建会计岗位,负责基本建设资金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基建项目),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及其辅助用房、教育设施、生活及其辅助用房和配套基础设施等。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使用与预算管理
第五条建设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在项目决策阶段明确,以便财务合理安排预算,及时落实建设资金。
第六条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实行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由基建处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并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间结点,逐年申请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同时进行财政审批工作。学校每年根据预算收入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条基建项目发生停建、缓建、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预算的,由基建处按照学校预算程序办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项目进行核算。
第十一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十三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
(二)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
(四)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
(五)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
(六)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
(七)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
(八)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
(九)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第十四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五条基建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 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 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 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 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 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六条学校暂不在建设成本中列支管理费。
第十七条财务处对每个建设项目单独进行建设成本的归集核算,建设成本归属基建项目的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第四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工程价款结算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和相应程序支付工程款。合同是财务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预付款比例及扣回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否则财务不予付款。
第十九条基建处所有支付款项都需要提供合同原件(首次付款)、增值税发票、天津工业大学基建支出审批表。
第二十条建安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款结算流程如下:
(一)首付款。基建处提供工程合同原件(首次付款)、增值税发票、天津工业大学基建支出审批表等,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
合同中约定需支付的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
(二)工程进度款。工程建设过程中,基建处提供工程合同、增值税发票、天津工业大学基建支出审批表等,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在工程结算尚未完成审计前,支付工程款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85%。
(三)工程结算款。工程验收合格后,基建处提供工程合同、增值税发票、天津工业大学基建支出审批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水电费结清证明等,财务处审核无误后办理支付手续。原则上财务处不得支付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造价审核的工程结算款。
财务处在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同时,根据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由施工单位提供有效的质量保证金保函。
(四)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基建处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收据,由基建处签署意见后,办理支付手续。
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根据施工方提交的退还申请书,由基建处签署意见后退回。
第二十一条设备采购、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的支付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委托代建方实施的,由代建单位配合基建处做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对项目工程款、设备采购及安装款等签署支付意见。
第二十三条国家财政资金的支付,由财务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要求由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类保函,应是由银行开具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原则上不予接受。
第五章 基建项目交付使用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处牵头,财务处配合,审计处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处、财务处要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完成账目核对、账务调整、债权收回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按照规定以及基建处提供的相关资料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二十七条对于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暂时无法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应及时办理项目在建工程暂估转固工作,待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调整项目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并同时办理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交付使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基建处牵头,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和固定资产交接工作,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上级法律法规和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津工大〔2008〕2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