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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天津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改革完善本市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市教委转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科研经费住宿费难以取得发票时可选择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及公务出差公开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各部门出差人员差旅费开支要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任务相关,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人员级别分类

火车(含高铁、

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

交通工具

专业技术岗位

人员

管理岗位

人员

两院院士和相当于院士的人员

市级及相当职

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55周岁以上二级教授

公务舱

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

校(局)级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动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使用学校经费报销时,按照管理岗位人员级别分类执行;使用科研经费报销时,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就高”原则报销。

第八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选择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购票人应当做好公务出行计划安排,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报销时需提供电子行程单或发票,以发票形式报销的同时附登机牌。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每人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因公出差应优先采用公共交通出行,无特殊情况不得自驾私家车或租车出差。因特殊情况,必须采用自驾(或租车)方式出行的,在合理范围内据实报销租车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使用学校经费报销时,需填制经学院(部门)负责人批准的审批单(见附件1)。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自行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住宿费使用学校经费报销时,应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住宿费使用科研经费报销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定额包干方式。出差行程连续、完整且为实名制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由于野外调研、社会考察等原因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出差 5 天(含)以内,可选择定额包干方式,按照住宿费限额标准和实际住宿天数发放住宿补助,无需提供住宿发票。选择定额包干方式的,需提交定额包干申请单见附件2)。

(二)凭据报销方式。住宿费在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据实报销方式。因与团组等同行或提供有效证明必须入驻指定宾馆,可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3)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使用学校经费报销时,按照管理岗位人员级别分类执行;使用科研经费报销时,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就高”原则报销。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间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票据粘贴单上予以单独注明。

第十六条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级别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现行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是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每人每天120元补助)。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市内交通费按定额包干和实报实销两种方式选择其一报销:

(一)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方式,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定额包干使用;

(二)市内交通费实报实销方式,在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内,不高于定额标准的交通费凭据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科研经费报销时,市内交通费可实报实销。

第二十五条自驾车或者租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本校学生根据教学计划或项目研究计划到天津市外实习或调研等需明确出差事由。

第二十七条学生出差可乘坐的交通工具参照其余人员等级标准。由学校经费报销时,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

第二十八条学生出差产生的住宿费不实行包干制,参照其他人员等级标准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学生生产实习期间的住宿应尽可能借用或租用接受实习单位的住房。

第二十九条学生使用学校经费实习等,无伙食补助、交通费补贴;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伙食补助、交通补贴参照学校教职工差旅补助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应使用银行转账、公务卡等方式结算。

第三十二条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的,报销时须附会议(培训)通知

出差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并负担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发放补助;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对于既缴纳会议(培训)费,又要求食宿自理的,原则上视同统一安排食宿,不发放会议(培训)期间补助。

第三十三条差旅费票据无法确认出差天数的情况下(如:票据不连续、行程不完整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仅发放出差票据可证实的部分。

第三十四条仅有往返交通费票据但无住宿费票据,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仅发放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部分。

使用科研经费报销时,对于住宿费定额包干或合作开展教学科研的单位能够提供住宿并开具有效证明的,可以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到天津市区县(滨海新区、武清、静海、蓟州、宝坻、宁河)出差,车票、住宿费等实报实销。

第三十六条邀请专家开会或者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不发放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加强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真实、合法、手续齐备。学校将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审计处、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和工业技术研究院等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条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会同财务处责令改正,涉及到的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的;

(三)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津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津工大[2017]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