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业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报销实行经费负责人“一支笔”与分级审批结合,谁分管谁审签,谁审签谁负责的制度。项目负责人和分级审批人员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条 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审签手续。各项开支必须注明经费开支渠道,不得超经费标准、超预算范围支出。
第二章 原始凭证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种类
(一)外来原始凭证:主要是指从外单位取得的,符合国家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开具规定的发票、收据等。
(二)自制原始凭证:主要是指学校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内部转账凭证。
第五条 原始凭证填制要求
(一)票据付款单位名称应完整填写 “天津工业大学”,不得空白、扩展或简写。
(二)票据上的信息必须填写齐全,机打票据不能手工更改,手工票据更改处须加盖票据上相同印章。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涂改、挖补。
(三)原始票据应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票据上未列明所购物品明细的,须另附加盖与原始票据相同印章的销货清单或符合规定的其他形式的购物清单;出租车费、网约车费、高速通行费、邮寄费等多次发生合并开具的发票须附明细;印刷费、咨询费、维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宣传制作费等1000元(含)以上,票据上未列明细的,须附加盖单位印章的明细。
(四)从境外取得的票据,须包含invoice或receipt字样,并在报销时将关键字翻译为中文。
(五)电子票据的报销须自行打印作为报销凭证,同时通过网上报账系统电子发票认证功能认证发票信息。
第六条 原始凭证报销期限
当年发生的票据应当年报销,确有未能处理的,原则上最迟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销;申报系统的申报单当月有效;凡超过报销时限的票据以废票处理,财务处不予报销,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三章 报销要求
第七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须先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第八条 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应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务卡结算。单张或连号票据支付金额200元(含)以上,报销时须附支付凭证;单张或连号票据支付金额2万元(含)以上,须对公转账。
第九条 购置物品符合固定资产(单价1000元及以上)标准的,须按照《天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提前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增加,然后连同相关手续进行报销;符合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单价500元及以上)标准的,参照固定资产报销手续执行;符合无形资产标准的,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无形资产增加,然后连同相关手续进行报销。
第十条 单笔超1万元(含)(科研10万元(含))的支出须按照《天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要求订立合同,首次报销时须提供合同原件。
第十一条 单笔资金支出5万元(含)以上(科研10万元(含)以上)须按照《天津工业大学大额资金支出管理办法》履行大额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费支出须遵守《天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预结算审计管理办法》,2万元(含)以上须按要求完成审计后方可报销。
第十三条 危化品采购须先通过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使用学校预算经费采购图书须先到图书馆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电话费须凭通讯运营商开具的实际消费发票实名报销。
第十五条 差旅费支出应遵守《天津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须另附会议或培训通知。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支出应遵守《天津工业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完成决算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会议费支出应遵守《天津工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应遵守《天津工业大学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外宾接待支出应遵守《天津工业大学外宾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业务工作餐支出应遵守《天津工业大学规范公费用餐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报销网约车和出租车费须真实合理,连号出租车票及法定节假日的车费一般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另附说明。
第二十二条 报销版面费应明确提供版面费的发票并附用稿通知。
第二十三条 境外票据报销时须附支付证明,如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汇款水单、邮局汇款单等,报销时按照对应的人民币金额结算。如支付证明未显示结算汇率,则以支付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 外拨科研经费须符合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绩效、劳务费等发放须符合相关文件要求,不能超出相应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原始票据遗失处理办法
票据遗失,应当取得原开票单位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代作报销凭证,同时提供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丢失说明,说明中须承诺原始票据未在任何单位报销,财务处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遗失票据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应附票据付款证明、网上订单等代作报销凭证。
第四章 审批要求
第二十七条 日常报销由经办人、验收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差旅费报销由出差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当项目负责人是唯一出差人时,需要我校另一位相关工作人员确认签字);借款由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发放由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八条 票据报销一般需经过网上报账系统录入,打印报销单,按规定签字后投递报销;使用线上审批功能,由项目负责人线上审批通过后,打印带有网上备案签名的报销单投递报销。
第二十九条 借款采用线上审批形式的,由项目负责人线上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打印带有网上备案签名的借款单作为报账依据。
第三十条 绩效、劳务费等发放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由项目负责人线上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打印带有网上备案签名的申报单作为报账依据。
第五章 财务审核、稽核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票据应坚决退回不予报销。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二)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三)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四)报销时发现作废发票、假发票等非正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并登记备案。
(五)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予以扣留,同时向学院领导报告,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经济事项,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科长承担各自科室稽核职责,稽核会计核算业务,复核记账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数据记录是否准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会计科目运用是否准确、摘要是否简明、内容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督促相关人员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和报销的内控建设,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报账诚信管理制度,对于有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一经发现,纳入财务失信人员数据库。对纳入失信人员数据库的人员再上报的票据,将严格其审查流程,同时延长其报销时间,对所报销的票据,不论金额大小,均要求自行查验票据真假并打印验票信息作为报销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冒领等套取经费;
(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三)虚构经济事项报销、报销个人或家庭支出、使用虚假发票(含重复报销电子发票、境外票据)报销;
(四)规避监管,故意拆分发票报销;
(五)借款超期不报销;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工业大学关于票据报销的若干规定》(津工大[2015]18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